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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委发布重要通报!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

关于十届自治区党委煤炭资源

领域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按照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2020年3月24日至6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三巡视组对锡盟开展了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视,7月13日,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向锡盟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根据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

(一)打牢思想基础,全力推进整改。盟委通过召开盟委会、整改动员部署会、专题学习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第三巡视组的工作要求,动员全盟上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抓好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盟委成立了由盟委书记任组长,盟长和盟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盟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整改调度工作。全盟各级党委(党组)迅速行动、积极作为,按照盟委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形成了推动整改落实的强大合力。

(三)细化整改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将巡视反馈意见细化分解为具体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列明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台账,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等,力求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统筹调度,确保整改成效。各牵头责任领导调度各相关责任部门整改进展情况,帮助找准问题、定准措施,确保巡视整改与专项整治统筹推进、一体完成。盟巡视整改办严格执行旬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派出督导组实地督导整改进展情况。

二、狠抓任务落实,进一步推进整改工作

全盟各级各部门按照巡视整改方案要求,紧紧围绕石泰峰书记提出的“四个一批”整改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处置措施,督改促改、真改实改,巡视整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落实重大方针政策方面

1、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针政策不到位。

整改情况:一是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决定》,召开了全盟高质量发展现场会、推进现代肉牛产业发展现场会、阿巴嘎旗牧区现代化试点建设现场会,起草完成锡林郭勒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推动产业发展转型。二是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意识,持续推进“减羊增牛”,不断扩大良种肉牛规模,国家肉羊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质良种肉牛产业带“一区一带”格局基本形成。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盟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民族传统特色奶制品产业发展专项工作方案》,不断推进民族传统特色奶制品产业发展。三是着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建设清洁高效煤电示范工程,全盟已投产火电装机规模1241万千瓦,煤炭就地转化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新能源装机占比达到45%。四是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太旗唐合人造金刚石一期项目投产,节能环保产业项目蓝旗富洋新型环保石膏加工项目、锡林浩特市兴建综合建材生产建设项目加快建设。制定出台《锡林郭勒盟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等,2020年全盟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13.7亿元,同比增长33%。2021年,计划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45项,计划总投资157.7亿元。五是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编制现代农牧业、文化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等五大领域100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全盟三次产业结构由2019年的15.5:40.5:44演进为2020年的16.1:42.6:41.3,二产比重提高2.1个百分点。2021年,更新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从100个重点招商项目中筛选30个列入全区2021年度重点招商项目库并宣传推介。六是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业。二连浩特市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锡林浩特市、多伦县成功创建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开展2020年“锡林郭勒那达慕”品牌文旅系列活动,两条旅游线路跻身全国百条精品主题线路。七是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和2018年自治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精神,全面实行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八是强化煤炭资源开发源头管控。明确除国家、自治区战略资源勘查、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不再设置新的市场出资探矿权。九是转化项目未落实的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全井田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按照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分年度持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十是经行署常务会议通过后,将转化项目的处置意见上报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国有煤矿企业违规改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整改情况:一是制定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向盟人大工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二是完成对全盟20家国有改制企业的评估工作,正在对12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进行追损挽损。

3、违法占地现象普遍,资金管理松弛。

整改情况:一是对煤矿违法占地情况进行认定。29家煤炭企业存在违法占地情况。二是查处情况。29家煤炭企业立案查处23家,落实罚款6.12亿元,未立案查处的6家中,3家采矿权已注销,3家已整合划入其他煤矿。三是非法占用草原的29家企业,被移送公安机关的22家,已消除违法状态2家,正在恢复治理的2家,正在进行闭坑治理的1家,用地手续已报待批复的1家,正在组织用地材料1家。四是煤炭企业欠缴未缴税费共涉及24家企业,现已整改入库100057.73万元,其余已制定分期缴税计划或进入司法程序,并对13名干部进行了追责问责。五是对于违规发债问题,盟属公司已对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完成剥离,已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六是对挪用探矿权价款问题,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露天排土场全部实现以出让方式供地,统筹使用出让收益中的农业开发资金,用于矿山生态修复。七是对于盟属公司尚未归还的资金,盟国资委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偿还挪用矿业权价款实施方案》,利用与相关公司合作项目效益分红分期偿还。

4、火区治理工程乱象丛生,私挖乱采导致大量国家资源损失。

整改情况:一是按照《锡林郭勒盟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相关地区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火区灾害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在地方政府网站予以公告。二是全盟9处火区治理项目中有6处需开展回填复垦工作,回填复垦总面积约745.5公顷,已累计完成158.81公顷。三是纪委监委组建4个专案组全面进驻9个火区项目,深入核查受理的火区项目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截至目前,追责问责101人。四是公安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全盟煤矿火区共立刑事案件13起,破案10起,移送起诉10起,抓获嫌疑人11人。

(二)落实政治责任方面

1、煤炭资源管理粗放,项目推进急功近利。

整改情况:一是明确不在草原上新上矿山,从源头上防止了问题的发生,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把好矿山开发准入关口。二是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指导企业重新修编了《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矿山环境治理整改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治理,确保标准不降、投入不减、年度治理任务完成不打折扣。2020年,全盟露天矿山企业累计投入治理资金12.1亿元,完成治理面积60.87平方公里,年内建成绿色矿山32家,建成数位居全区第二。全盟建成国家级绿色矿山5家,建成数位居全区第一,并获得了中国矿业联盟颁发的全国绿色矿山建设突出贡献奖。三是进一步加大煤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及盟能源局制定的审批管理细则要求及盟委、行署和相关部门“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严把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关口,合法有序推进煤矿项目开发建设。四是对盟属公司32个煤炭矿业权,分三种情形予以处置:①15个未探出煤炭资源的探矿权,已于2020年11月24日全部完成注销;②2个探矿权已转让;③15个探明煤炭资源储量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矿业权,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56号)中“不再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的规定,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具草原煤炭矿业权处置意见后,按相关要求予以处置。

2、盟属国有企业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

整改情况:一是通过推出强化国有企业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一系列配套衔接的举措,加强盟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监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二是盟属公司制定完善了《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了企业集体决策机制,提升了经营风险防控能力。三是盟属公司制定了盘活闲置浪费资产实施方案,目前正与相关公司积极寻求合作,对剩余干馏、脱硫设备进行盘活。四是盟属公司利用闲置的办公楼等资产与有关企业合作,第一条年产1万吨无机纸浆纤维生产线已点火试产成功。

3、监管不严,执行政策法规不力。

整改情况:一是盟纪委监委对3个探矿权存在少报勘查经费问题展开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二是针对某旗工信局存在干部职工管理不严、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监委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其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并对制度不健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三是对某市时任经贸局局长存在违规任命企业法人、履职不力的问题,盟纪委监委给予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落实净化政治生态要求情况

整改情况:一是盟纪委监委派出14个监督检查组对各涉煤地区和盟直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组织各涉煤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整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涉煤职能部门严格监管涉煤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二是督促各涉煤部门加强作风建设,举办执法人员纪律作风培训班,通过警示教育、考试问答、培训会议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纪律意识和担当精神。三是召开全盟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和煤炭资源领域警示教育大会,深刻剖析查办涉煤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典型案例,以案示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纪法意识和底线思维。四是深挖彻查相关违纪违法案件。追责问责274人,其中采取留置措施17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9人,组织处理189人,挽回损失48518.09万元。五是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受涉煤企业财物问题。追责问责78人,追缴国有资产损失6000万元。六是对有关领导干部收受某公司财物问题线索进行了核实,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人,组织处理11人,收缴违纪资金36.45万元。七是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与不法矿主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追责问责141人,其中采取留置措施12人,移送司法机关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3人,组织处理87人。八是对反映盟属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入股协议,股权在工商登记中“消失”问题,盟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并向盟属公司下发监察建议。九是对某市原经济局局长违规任命企业法人、履职不力的问题,盟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十是对反映一些领导干部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收受民营业主财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纪委监委对9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收缴违纪资金94.8万元。十一是针对某市某苏木私设小金库问题,给与时任苏木书记、苏木长党纪政务处分。十二是对锡盟时任某局科长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获利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四)落实整改工作情况

1、锡盟行署落实2013年和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资金征管情况审计整改不到位。

整改情况:2014年以来,我盟不断加大“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绿色矿山建设、露天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等力度,盟旗两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3.01亿元。

2、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整改不到位。

整改情况:2019年5月1日,该企业停产并进行30吨熔锗锭项目技术改建工程。2020年8月26日,锡盟生态环境局批复项目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手续,12月16日把生产废水管网与市政管网断开,做到生产废水零排放。2020年12月20日,污水处理设施(MVR蒸发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成,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论证,论证了MVR蒸发浓缩设施已具备试运行条件。

3、锡林浩特市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进度依旧缓慢。

整改情况:锡林浩特市南郊民用煤炭市场存煤已全部清运完毕,违法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按照内蒙古草原勘察设计院编制的《锡林浩特市南郊民用煤炭交易市场植被恢复方案》,南郊民用煤炭市场人工干预植被恢复面积2251亩已全部完成。

三、强化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持续巩固深化巡视整改成果

锡盟盟委将持续提升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后续整改落实,不断巩固拓展整改成果,推动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是强化政治担当,持续增强抓好巡视整改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我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建议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保持足够的定力和干劲,拿出果敢的态度、更加有效的举措推动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切实做到问题不见底不放过,解决不彻底不放过,确保巡视整改高质量完成。

二是持续用心用力,坚决抓好巡视整改后续工作。继续严格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以“钉钉子”精神和务实有效的举措,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要求,严把问题整改质量关、建章立制质量关、拓展治理质量关,持之以恒抓好巡视整改后续工作。对未整改到位的任务,列入重点督查计划,定期调度、专项督办,严格督促整改落实;对列入长期整改的任务,列入风险隐患排查、督查检查等日常监督范围,加强考核评估,持续跟踪问效;对巡视整改后续工作进展缓慢、质量不高的严肃问责,坚决杜绝前紧后松、虎头蛇尾。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完善煤炭资源领域各项制度,堵塞制度漏洞,消除寻租空间,推动形成了科学有效、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反思、着力解决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够的问题,从思想上、政策举措、制度机制、考核奖惩等方面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切实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更加鲜明地树立起来,真正使其成为引领全盟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红绿灯。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方式:

电话:0479-8105877

邮政信箱:盟党政办公楼13楼西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办公室(026000)

电子邮箱:xlglmtzz@126.com

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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